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文件
海委组发〔20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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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党委(党组),市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滨海新区、临江新区党工委,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贯彻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制定了《海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
2010年12月1日
海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年向机关全体人员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或调整干部(指党委(党工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年度总结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年度检查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机关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代表党委(党工委、党组)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和调整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或调整的下列人员:
(一)内设中层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组织实施。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具体安排报告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各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机关全体人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市委组织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
2、新选拔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