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发〔2011〕25号
中共海门市委 海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企业聚才”工程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按照“加速转型、全面跨越”的总体要求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突出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领域突破和科技创新需要,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力构筑“人才高地”,建设创新型城市。经研究,决定实施“企业聚才”工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方针,面向拥有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海内外人才、能促进本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持续加大招才引智力度,促进人才向我市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人才引领产业升级、主推经济转型的积极作用,为海门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起,5年内,从海内外引进50名以上的“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以上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引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等领军人才;引进500名以上的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三、引进对象与条件
优先引进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船舶修造)、电子信息、现代物流与服务业、现代农业等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一)领军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外高端人才(团队)。
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
4.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引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对象。
引进的领军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4.驻我市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
(二)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3.来海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全职驻我市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四、相关政策
按照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以提供启动资金、实行购房补贴、岗位津贴、给予纳税奖励等方式,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海门创业,大力推进全市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壮大新兴产业,提升支柱产业,建设长三角北翼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本意见所述企业主要指工业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现代农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范围。
(一)提供创新创业启动资金
1.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海门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其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给予50~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拥有技术发明且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技术发明成果被企业应用,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团队),其创新项目经过评审,给予30~5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海创办(领办)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过评审的,给予20~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4.对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引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的,创业人才给予资助总额50%的配套扶持,创新人才给予资助总额30%的配套扶持。
5.为来海创业的领军型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其创办项目,通过评审的,视企业投资规模、产业质态、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并提供担保服务。
(二)实行购房补贴、岗位津贴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作协议的,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根据在海门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6000元的岗位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7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根据在海门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5000元的岗位津贴。
3.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已获评的省“双创”人才,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40万元的购房补贴供其在海门购房;根据在海门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岗位津贴。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海门工作期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岗位津贴。5年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住房补贴。
5.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来海门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海门工作期间给予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5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住房补贴。
(三)优先申报资金扶持项目。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市的扶持资金。
(四)给予纳税奖励
引进人才(法人代表)所创办(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25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5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10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分别按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5%、50%、100%给予奖励。引进人才(非法人代表)所在企业因其贡献实现税收增长50%以上的,3年内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五)其他激励措施
引进人才(法人代表)所创办(领办)企业,进入市金牌、银牌或铜牌企业行列的,按市政府现行政策另行重奖。
此外,以上引进人才均为海门市荣誉市民,并享受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待遇。
五、引进程序
(一)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向市内重点企业和人才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二)发布与对接。向市外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才与市内相关企业和人才载体对接。
(三)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人才载体负责申报相关资助。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市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企业聚才”工程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载体与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四)评审与认定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国内外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对申请人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认定、评估。
2.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人选进行考察。与引进人才进行面谈,到创业企业或引进单位实地考查,全面论证引进人才和项目的可行性,根据面谈和考察情况,确定引进人才拟资助名单、资助内容、资助额度。
3.经考察确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资助内容、资助额度,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办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