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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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海委组发[2011]50

                                                                                   

 

 

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

现将《海门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26

 

 

海门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的考核管理,正确评价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与学习培训、实践锻炼、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考核,以试用期间的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加强政策理论、业务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新录用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工作作风态度以及出勤情况。综合考核是对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综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综合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和群众反映较好,廉洁自律。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九条  平时考核的结果等次参照综合考核结果等次标准确定。各乡镇、园区、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考核内容进行细分量化,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的新录用公务员特点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平时考核办法。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的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平时考核工作;受理新录用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申请。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平时考核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的平时考核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承担,成员由分管党务的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及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如实填写《海门市新录用公务员见习工作手册》;

(二)考核小组查阅《海门市新录用公务员见习工作手册》,检查履职等情况;

(三)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四)向新录用公务员反馈考核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督促改进提高。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综合考核与任职定级工作相结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评议;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综合考核建议等次和拟任职务、级别的建议意见;

(三)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党组织提出的新录用公务员综合考核建议等次和拟任职务、级别的建议意见分别进行审核审批;

(四)将综合考核结果和任职定级决定通知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中有两次及以上为“不合格”等次的,则综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综合考核结果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在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或符合相关条件后再行综合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试用期综合考核不合格。女性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不参加或未完成组织选派的实践锻炼任务的;

(五)不参加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或经初任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平时考核中有一次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影响综合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日常管理、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综合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综合所在单位建议意见,正常办理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同志,在确定任职职务时从优考虑。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包括延长期)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具体手续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的平时考核如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指定专人帮带,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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