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退(离)休干部社团兼职作出新规定
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年满69周岁不再作为推荐人选
    来源:海门日报    [大][中][小]

      市委组织部就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

  根据通知要求,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要从严掌握。确需由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具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南通市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由市委审批并报南通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市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其他一般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确因工作需要,退(离)休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年满69周岁不再作为兼职的推荐人选。

  该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市委组织部要求,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任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年底前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两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自查、审核并予以规范。(记者王雁玲)

jshmzzb2014-10-31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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