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党费交纳
1.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应被确认是自行脱党。有关党组织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真正原因,如实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答: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求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答: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也不平衡,作为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负责地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7.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8.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怎样交纳党费?
答: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9.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应该怎么办?
答: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10.流动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答: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入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
11.在企业陷入经济纠纷时,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该如何处置,它能否被冻结或被划拨?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印发的《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指出:"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帐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12.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费该如何计算?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答: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
2.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3.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证明信?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5.什么情况下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6.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7.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8.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答: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9.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1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年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1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13.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14.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5.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按照党员的居住地还是党员户口所在地接转?
答: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16.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三、“东洲英才”引进计划
1.“东洲英才”申报对象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东洲英才”申报对象主要是:来海工作、创办企业符合规定年限的;或有意向来海发展的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现代物流和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申报类别及所需条件具体如下:
⑴创业领军人才(A类)
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申报单位须已在海门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并属在海门市创办的企业所有,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外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②引进人才是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投资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③所创(领)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有清晰的商业模式,能引领海门市重点领域产业的发展。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领军人才。
⑵创新领军人才(B类)
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具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的创新人才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3年以上,申报单位须已在海门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成果,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从事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②引进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全职为引进企业服务;③引进到海门市企业工作的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需提供不少于20万元(含)的年薪(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准);④企业应为符合海门市引进重点的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
⑶创新创业团队(C类)
创新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形式来海门市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且团队成员符合“东洲英才”计划申报基本条件,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②创新创业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拥有领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2.“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申报及遴选程序有哪些?
答:具体程序如下:
⑴组织申报。通过新闻媒体、下发文件等形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东洲英才”引进计划一般每年评选一次。
⑵申报受理。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申报时需提交《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相关业绩材料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等相关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和相关表格请登陆海门党建网(网址:)或海门人事人才网(网址:http://www.hmrsrc.com/)或海门市科技局网站(网址:http://www.hminfo.net.cn/),查阅《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申报通知》)。
⑶资格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资格初审,报市人社局复核,由市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进入初步评审对象。
⑷评审遴选。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和资助额度。
⑸社会公示。拟资助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⑹确定人选。根据公示结果,发文确定资助对象。市人才办向资助对象颁发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证书,与资助对象签订《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按照实施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3.“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申报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报“东洲英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申报书》,其中,创业领军人才填报A类申报书;创新领军人才填写B类申报书;创新创业团队填报C类申报书;
⑵创(领)办企业或所在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单位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申报单位给引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个税证明从引进次月起,不得中断);
⑶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和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⑷创新人才与相关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和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原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⑸创业人才与人才载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项目计划书;
⑹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⑺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只需提供前述第1.3.6条规定的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计划书。
申报书打印后与其它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一式五份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表格可登陆海门党建网(网址:)或海门人事人才网(网址:http://www.hmrsrc.com/)或海门市科技局网站(网址:http://www.hminfo.net.cn/)下载。
4.“东洲英才”引进计划有何政策支持?
答:关于对资助对象的扶持政策:⑴对创业人才及团队,根据评审推荐意见,给予20-200万元资金资助;提供3年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或发放租金补贴;给予3年内最高10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⑵对创新人才及团队,根据评审推荐意见,给予20-100万元资金资助;⑶对两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及与之相当的境外高端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⑷为引进人才办理“东洲英才”服务卡,提供创业扶持、医疗保健、子女入学等“一揽子”服务;按规定给予每月1000-6000元岗位津贴和10-100万元购房补贴。
此外,为鼓励各类机构为海门荐才引才,对引荐对象进入综合评审并来海参加评审会的,给予荐才机构2000元/人的工作经费;人才正式落户后,最高给予20万元荐才奖励。
5.关于申报“东洲英才”引进计划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答:⑴同一人才的同一项目已入选外地创新、创业计划并获资助的,不再享受海门市相应资助。⑵创业项目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技术入股)、产品科技含量在国际国内领先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或特别优秀的海外创业人才及团队;创新能力较强,掌握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当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其申报条件适当放宽。⑶到海门市创业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本人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投资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或全职引进到海门市创新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保的,直接列入“东洲英才”计划,给予相应资助。⑷具体申报事项以当年公布的“东洲英才”引进计划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