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市坚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抓好学习宣传、制度配套、环节规范、责任落实,确保《条例》内容入心入脑、执行不偏不倚。 抓学习宣传,促贯彻自觉。本着“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则,对新《条例》组织开展了多层面多形式的集中宣传培训。编排印制《条例》新旧对照读本,第一时间下发给各单位“一把手”和组织人事干部,推动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带头学习。同时,把学习《条例》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及组工干部业务学习重要内容,列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轮训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等专题班次重点课程,采取部领导或专家授课、工作研讨及体会交流等形式,促进各级干部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全面掌握新《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抓制度配套,促体系完善。结合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运用实际,以《条例》为根本遵循和依据,修订完善和研究起草了《海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海门市区街、镇乡及市直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海门市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实施办法》、《海门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初步形成了结构完善、内容完备的干部工作政策体系,为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抓环节规范,促程序优化。根据新的《条例》精神,围绕人选如何提出、推荐如何进行、考察对象如何确定、德才如何考准、实绩如何评价等,组织力量对干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如在动议环节,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根据班子建设实际提出,严格按照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或变动、领导职位空缺、调整补充结构性、培养干部需要等情形进行动议,做到动之有规、议之有据。在民主推荐环节,根据推荐职位情况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坚持把会议推荐、谈话推荐和干部一贯表现作为考察人选确定的重要依据,突出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在任职环节,对非选举产生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实行了干部试用期制度,干部任职管理进一步完善。 抓责任落实,促条例见效。严格落实《条例》“十不准”纪律规定 ,执行干部选任职数预审制度,把职数使用审批作为干部动议、提拔使用、日常调动的前置环节和必经程序,坚持做到“职数审批在前,职务任用在后”,准确、动态掌握各单位的职数使用情况。落实考察责任制,对考察人员考察纪律实行对外承诺制。建立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对拟提拔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进行系统审核,干部信息表必须由拟提拔干部本人、干部档案管理负责人及考察组成员共同签字确定,审核发现问题的,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上会讨论。实行选人用人全程纪实,对干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行网上实时记载,实现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痕迹管理”和“同步监督”,为准确界定选人用人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提供有效的“证据保全”,选人用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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