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市:守好闸门 选好干部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大][中][小]

本报鞍山讯 (通讯员鞍组)近年来,辽宁省鞍山市把防止“带病提拔”作为干部工作的聚焦点和攻坚点,制定出台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从严把关办法》,严格核查资格条件、严格考察、严肃追究问责,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

该市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拟提拔人选,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实行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举报问题“三核查”。在确定考察对象前,考察组要调阅干部本人档案,对其“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凡是发现有影响提拔使用问题的,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凡涉及干部提拔或重用,干部监督部门都要调阅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对存在谎报、瞒报的,一律不得作为拟提拔重用人选。对拟提拔重用人选,干部管理部门要与纪检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是否存在日常举报,举报反映的问题是否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明确结论性意见;对考察期间听到反映或接到的举报问题,由考察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对任前公示期的举报,由干部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凡有疑问或尚未调查清楚的,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或暂缓提拔重用。

在考察环节,该市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再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提拔人选的素质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把关,对是否同意提拔使用作出结论性评价,并出具书面材料,共须经过“五认定”:县(市)区党委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研究后,对拟提拔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认定,由党委(党组)书记代表签字;县(市)区纪委或市直部门派驻纪检组认定,对拟提拔人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作出评价认定,重点对有无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进行把关,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代表签字;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部门人事处认定,对拟提拔人选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和岗位适应性作出评价认定,由组织部长或人事处长代表签字;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认定,重点对拟提拔人选的理想信念、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作出评价认定,由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代表签字;拟提拔人选本人认定,对照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规章制度,从注重廉洁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权力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由本人签字认定。

该市坚持选人用人工作“痕迹管理”,落实用人责任倒查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进行倒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进行调查,如查实存在违规用人、失职渎职等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倒查,主要查党组织和有关领导是否履行了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的职责,对干部不教育不提醒,疏于监督管理的失职行为,要严肃问责。

jshmzzb2015-04-18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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