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作风增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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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眼促进干部队伍改作风、增活力,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出台《海门市市级机关和区(街)、镇乡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对深化推进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作出规范要求和政策指导。

  《办法》明确,轮岗交流的对象为市级机关和区(街)、镇乡机关中层干部(科员职)、事业单位相似科员职干部。轮岗交流以单位内部轮岗为主,也可在工作业务相近的职位之间进行跨单位交流。

  《办法》规定,市级机关在同一职位任中层正职满10年的,或者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同一岗位上任中层正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任同一职位中层正职满5年,或者任正、副职累计满8年的,有计划进行轮岗交流。区(街)、镇乡在财政、国土、水利、农经、村镇建设等热点岗位任中层正职满5年的,有计划进行轮岗交流,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其他岗位在同一职位任中层正职满10年的,有计划进行轮岗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中层干部,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等7种情形,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不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办法》同时对干部培养性交流和调整性交流作出规定。

  《办法》强调,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方案,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轮岗交流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对在轮岗交流工作中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将严肃追究责任。根据部署,市级机关和区(街)、镇乡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将于6月底前完成。 (通讯员海祖轩)

jshmzzb2015-05-27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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