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领导干部担任区、镇、乡党政正职的,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近日,《海门市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将干部交流明确为因工作需要交流、培养性交流、时间较长需交流、回避性交流、调整性交流等多种情形。昨日,记者对该《办法》进行了专题了解。
任职满5年有计划地交流
《办法》明确提出,交流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象是全市区、镇、乡及市级机关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办法》明确规定,长期在机关工作、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缺乏在现任职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在基层工作实践较长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市级机关工作。
区、镇、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地方任正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地交流。市级机关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执纪执法、干部人事等热点部门副职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其他部门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其中,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所驻机关产生,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园区内设机构或市级机关下属(派出)正、副科级机构的正、副科职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
部分职位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办法》还对需要回避任职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领导干部担任区、镇、乡党政正职的,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办法》明确规定,畅通“三支队伍”交流渠道,积极鼓励和推荐党政机关干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注重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选拔、调任或聘任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同时注重推动地方与垂直管理部门之间干部的交流。
从实际出发安排干部交流
据了解,领导干部交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在区镇之间、市级机关之间、区镇与市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干部频繁交流可能会给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工作带来影响,对此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因为频繁交流调整导致干部心理浮躁、影响工作开展,同时也保持一些重要职位、岗位的相对稳定,《办法》作出规定,干部交流工作应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筹划、合理安排,一般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日常调整进行。区、镇、乡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任期不满三年需要交流的,要按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同一地方(部门)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的干部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办法》同时规定,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工作。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