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市建容错免责机制
科学界定条件 规范实施程序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大][中][小]

(通讯员余组轩)为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日前,浙江余姚市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

该市对容错免责条件进行科学界定,规定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过程中,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其中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无失职行为的,可以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此基础上,对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等6种情形的单位或干部,明确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等出现失误受到问责时,单位或干部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在问责程序启动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免责申请。经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主体进行反馈。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实行暂挂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同时,该市对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或干部,规范免责结果运用范围,明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时,不作负面评价、不作扣分处理”等5个方面予以免责。注重维护干部正当权益,对因深化改革、敢于担当而遭到造谣中伤、打击报复的,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jshmzzb2016-03-31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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