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实招整治“为官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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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中旬,市委办、市府办联合下发关于《海门市“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纠正“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形成争先进位、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同时,废止2015年发出的《海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昨日,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

  问责对象扩大

  近年来,尤其是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市持续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全市机关干部服务一线、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为官不为”的现象或多或少在少数干部身上时有发生。据介绍,“为官不为”,不再单指党政机关以及领导干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而是扩面,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职不当、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作风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不作为、慢作为、虚作为、乱作为行为。

  “为官不为”问责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因“为官不为”受到问责,还应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34种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明确规定了34种情形要被问责。对履职不当行为问责规定了十条,包括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命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等等。

  对执行不力行为问责规定了十条,包括对上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畅,造成工作被动的;对上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询问、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反馈,或不兑现承诺的整改事项的;等等。

  对担当不够行为问责规定了七条:本位主义严重,部门利益至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致使上级工作部署落空,工作无法推进的;工作中怕担责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事态恶化的;等等。

  对作风不严行为问责规定了七条:工作纪律松弛,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影响工作的;无故旷工、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工作的;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

  五种方式问责

  “为官不为”

  据了解,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五种。这些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因一定原因,比如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等等,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有些情形将被从重问责,比如: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对抗调查的;利用单位职权、利用自身职责以及地位的影响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等等。

  此外,问责分一般问责程序和简易问责程序。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王雁玲)

jshmzzb2017-04-22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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