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坚实制度保障催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印发《海门市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海门日报    [大][中][小]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办法》着眼大局大势,立足海门实际,重在打造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综合性制度保障体系,其制定出台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主动贯彻中央和省委、南通市委部署要求。十九大强调,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构建科学管用机制,着力提升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今年5月20日,中央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从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发挥考核评价作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升干部能力素质、热情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创新创业合力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省委主动及时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继去年10月30日首提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后,今年5月底,正式出台了《江苏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江苏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构建形成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良性机制。南通市委紧抓贯彻落实,于7月下旬出台了南通市贯彻“三项机制”的相关办法。这些文件办法,既是我市制定《办法》的内在渊源和工作动力,也是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另一方面,积极适应全市干部队伍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全市干部队伍作风形象总体向好,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干部精气神不足、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有所凸显,庸政懒政怠政现象时有发生,等等。遏制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与时俱进地创新制度设计、落实有力抓手,通过加大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的力度,促推广大干部勇担当、敢负责、善作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市委把《办法》的制定出台及其后续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提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分头负责,组织力量研究突破。《办法》制定过程中,先后自上而下征询三轮意见,并召开多场次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个层面建议。8月31日,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原则通过。近日,《办法》经有关部门政策法规审核后正式出台实施。

    问:《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办法》既注意树导向,又注重抓细节;既贯彻中央《意见》、省委和南通市委有关办法的主要精神,又紧扣海门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实际,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宣示指导。《办法》立足事业需要,顺应干部期待,释放促进干部奋发进取的强烈信号。同时,着眼解决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二是多措并举。《办法》将对干部选、育、管、激、考、用等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将思想引导、激励保障、问责鞭策、人文关怀等方面贯通起来,把考察考核等结果运用体现始终,形成整体性部署。三是务实管用。《办法》在有关工作考评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实践操作办法等方面提出了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举措。

  问:《办法》关于干部鼓励激励方面有哪些亮点和突破?

  答:一是选树先进方面,主要基于有关考核和认定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适当的荣誉鼓励。如,根据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等,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确定10个左右好班子、10名左右优秀区镇(部门)党政正职和20名左右优秀区镇(部门)党政副职。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或在全市创建有关国家级荣誉称号中作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争得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扬。其中干部个人,在单位当年度考核评定时优先作为优秀等次人选。对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或在服务发展、改革创新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条件下,优先作为或推荐作为“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人民满意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表彰对象,或市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等等。

  二是选拔重用方面,主要考虑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对先进单位以及现实表现突出、为全市中心工作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基层一线扎根奉献,以及担任副职时间较长、工作任劳任怨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重用。

  三是考核奖励方面,重点是对在年度综合考核成绩显著的区镇、部门以及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授奖的,南通市委市政府以及本级市委市政府记功、授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四是培养培优方面,在省、南通办法基础上,我市专门列出一条,并设置多项具体举措。如,对在平时考察、调研摸底、专项遴选、工作实践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及时纳入组织视野,进行重点培养,优先使用。重视培养各类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的实践能力。每年选派优秀干部到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农村社区以及上级机关、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和信访维稳等岗位挂职锻炼。积极推进区镇与市级机关部门之间,以及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优秀干部的锻炼性交流,为干部拥有多样化能力和更为丰富的经验阅历提供更多岗位和平台,等等。

  五是关心爱护方面,提倡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带薪休假政策,加强干部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对罹患重大疾病的干部,积极帮助联系专家就诊。关注干部心理健康,探索建立心理评测和干预机制。实行走访慰问制度,定期不定期上门关怀慰问个人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干部。通过设立关爱帮扶资金等方式,对患重大疾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干部及时予以帮扶救助。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偏远区镇、重大工程和项目攻坚第一线、艰难险重岗位的干部给予更多关心和支持。积极为基层干部“松绑减压”,明确区镇权责界限,理顺区镇与市级机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做到权责对称、协调配合。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检查、台账、评比、考核项目和“一票否决”事项,让基层干部大胆负责、放手干事。完善和落实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重点干部重点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受到诬告错告应予澄清保护的干部、个人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干部、职务调整的干部等,及时安排谈心谈话。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干部正当合法权益,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举报,待事实查实查清后及时向干部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消除影响。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等等。

  问:《办法》关于容错纠错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对容错纠错对照的具体情形及其操作流程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如,在可以进行容错的情形上细化规定了10个方面:(一)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上级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在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四)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五)因体制机制原因,或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七)在化解矛盾焦点、信访积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八)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错误的;(九)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管理和服务对象过错引发过激行为,出现一定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在容错的基本程序方面,《办法》予以了改进优化,特别是在申请或建议环节中提出了主动容错的流程;在会商环节,通过建立市容错纠错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会商,对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委审核决定,情况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由市委决定后报上级市委。

  对容错主体减免责任的主要范围,《办法》专门作了界定,如,规定区镇年度综合考核、市级机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有关审查中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了纠错的流程及效果评估。

  问:《办法》在干部的方面规定了哪些依据和情形、的程序如何操作?

  答:《办法》明确,能上能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坚决调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推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推进领导干部能下,在情形的认定上,主要依据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意识形态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廉洁自律、自身建设失规失范的情况。

  如,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在区镇年度综合考核、或市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处于分组末位的,或在“四个全面”综合考核南通条线范围考核中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予以调整。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有关领导干部予以调整。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对履职尽责不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力、脱贫攻坚工作不力、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力,或因其他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予以调整。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调查核实、提出调整意见、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五个步骤进行。《办法》从组织层面对“下”的干部予以正向引导,明确规定: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给予关心帮助。加强跟踪了解,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干部调整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问:对于《办法》的贯彻实施,市委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一是注重学习领会。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关心关爱干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注重科学务实运用。要保证实施“三项机制”的正确方向,努力提高考核评价、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等措施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要注重总结完善。“三项机制”是一项发展中的制度体系,要紧紧把握干部队伍建设发展内在规律,要加强经验的积累总结和问题的弥补解决,高度重视案例引领,推动本地本部门在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制度的前提下,加强创新突破、规范完善。

jshmzzb2018-10-09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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