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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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企业引才主体、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作用,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资源等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现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对企业获得的我市“东洲英才”项目资助经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准予在项目结束(最晚60个月)后再予以审计,用于项目正常支出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条件的部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引进博士学历科技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 对我市“东洲英才”创业企业及列入我市“1532”工业大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企业全职引进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硕士(含)以上研发、设计类高层次人才及年薪不低于12万元的高级工(含)以上高技能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上述人员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由财政给予引才企业全额补贴;当年度入库税金增幅达到全市年度工业入库税金平均增幅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全职引进上述人员,其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财政给予50%补贴。上述补贴最长享受3年。

第三条 鼓励企业采取项目委托、兼职聘用等方式,柔性引进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科技人才。相关产学研人才合作项目入选我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在科技部门技术成果转化资助基础上,再按企业实际支付高校院所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

第四条 企业通过猎头机构引进年薪30万元(含)以上并全职服务3年以上的科技人才,按佣金的50%(单个人才最高1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对参加本市组织赴市外(境外)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由财政给予标准内交通、住宿费50%的经费补贴。

第五条 设立“科技企业家引才奖”,鼓励我市“东洲英才”创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全职引进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企业当年新引进上述人才5人(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负责人引才奖励2万元,10人(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我市企业组织在海召开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论坛、产业大会、学术研讨会等,经认定,给予会务费用50%的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元、1000元、1200元、3000元、5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设立人才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项目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风险补偿。

第九条 我市“东洲英才”创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全职引进的硕士(含)以上研发、设计类高层次人才或年薪3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市就学的,按照我市“就学绿色通道”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推进建立“示范建设+优质回购”的多主体供给、“租赁公寓+定向购买”的租购并举的人才居住制度,并配套引入优质住房租赁物管机构全方位保障来海人才居住条件。

本措施与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自 20181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jshmzzb2019-04-10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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