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海门党建网    [大][中][小]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竞争力,加快打造“创新转型示范区、接轨上海示范区、全面小康示范区”,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升级顶尖人才引进政策

1.国内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著名专家来海创新创业,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同时分别给予专家本人和引才单位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来海创业,人才实际货币出资超过300万元或获得风投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认定,直接列入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给予150万元启动资金(其中项目落地区镇配套50万元);人才实际货币出资超过500万元或获得社会资本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300万元启动资金(其中项目落地区镇配套100万元)。完成协议目标的,另按人才实际出资额的30%或获得风投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创新类人才,在“东洲英才”项目资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个人奖励。

3.3名以上国家“千人计划”等顶尖人才团队来海创业,实际货币总出资超过300万元或获得社会资本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300万元启动资金(其中项目落地区镇配套100万元);在我市入选江苏省“双创团队”的,在为期3年的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再进行配套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二、鼓励企业引育“高精尖缺”人才

4.企业引进硕士及以上研发、设计类高层次人才及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实际支付年薪达3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年薪超出30万元部分的20%,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的标准补助引才企业,补助期最长3年。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外国专家(经人社部门认定),由市财政按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10%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工薪补助,每人最高30万元。

5.高新技术企业建成国家级科研平台,或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企业成功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可按照基本条件自行评定企业首席研究员、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根据企业应税销售规模确定,每家企业最多5名),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人才津贴奖励,奖励期为3年。

6.“东洲英才”创业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应税销售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在海缴纳社保员工50人以上的,经认定,由市财政再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青年人才支持力度

7.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增设青年专项,对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资助额在原有基础上可上浮10%,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在海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

8.对企业新引进的海门籍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5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岗位津贴;海门籍名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首次回海创业或在我市企业就业,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岗位津贴(非海门籍名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享受);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专业海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年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岗位津贴。

9.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公立医院与上海高校院所(医院)联合培养高端青年人才,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给予补贴,经认定,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每人4万元一次性补贴,取得硕士学位的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补贴。公立医院引进全职医学博士,可不受编制限额,给予5年内每月3000元岗位津贴、一次性15万元购房补贴和最高30万元项目资助。对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的博士后,2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海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企业

10.对注册在海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创投机构(无政府资金参与,基金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于在海初创型人才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在海投资总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对帮助1家在海初创型人才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经认定,市财政分别给予创投机构的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奖励。

各区镇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以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落实配套措施。本政策与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自 201711日起施行。

jshmzzb2019-04-10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公示公告

 

党建基础知识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