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海工装备和邮轮产业人才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工装备和邮轮产业相关企业。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的人才对象为企业全职引进的年薪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计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准,下同)的硕士(含)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发、设计类人才及年薪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高级工(含)以上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企业成功建成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三年内,给予人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全额补贴。同时,企业不再享受《关于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委发〔2018〕13号)中第二条之政策。
第五条 企业当年度入库税金达5000万元及以上,可自行评定不超过10名企业核心研究员、核心技师等,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人才津贴奖励,奖励期与现行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享受年限一致。
第六条 给予人才专项补贴(具体见附件)。其中,岗位津贴和第五条人才津贴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在企业连续服务满3年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贡献奖;连续服务满6年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为人才购买人身意外险的,给予3年内保险费50%补贴。
第九条 引进的月薪1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技术专家,若父母随行来海,年满75周岁且照料不便进入我市养老机构的,给予每个家庭5000元/月养老补贴。
第十条 人才配偶随行来海且无工作的,可由市就业中心提供就业帮助。在未就业期间前3个月,给予1000元/月的就业补助。
第十一条 人才就医或子女需在我市就学的,享受《关于调整“就学、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海办〔2018〕68号)中相关规定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与大专、高职院校开展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合作项目(不少于1年),给予单个项目合作费用50%、最高10万/年的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技术职工考证需求,由市监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系相关培训学校开设培训班,统一考试并按规定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企业与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税务等窗口预约后,可即到即办。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和相关区镇各承担一半。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全职是指: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个税且按照计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缴纳五险一金1年以上。对从北上广深及海外引进的全职人才,放宽五险一金缴纳在我市的限制。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与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才专项补贴一览表
附件
人才专项补贴一览表
序号 | 发放对象 | 岗位津贴 (元/月) | 购房补贴 (需在海购房) (万元) | 租房补贴 (需在海租房) (元/月) | 备注 |
1 | 高端技术专家(月薪10万元及以上) | 5000 | 50 | 1500 | |
2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 3000 | 15 | 800 | |
3 |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 | 1500 | 10 | 500 | |
4 |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 | 技师 | 600 | 5 |
高级工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