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关于进一步集聚高层次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海门党建网    [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苏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着力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顶尖人才(团队)支持计划

聚焦科技创新前沿,着力引进一批以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或发达国家院士、国际一流学术组织负责人、世界知名科技企业高管为代表的战略性人才。对上述对象携技术、项目来海落户或成果转化的,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对事业单位自主培养入选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顶尖人才,根据所获资助情况,市财政给予等额项目配套。(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采取聘用、咨询等多种形式,利用好退休院士资源,为我市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市科技计划和“东洲英才”引进计划优先支持与院士团队合作的科技人才项目。(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协调在沪知名医疗机构,开辟顶尖人才就医、体检“绿色通道”;建立高年资医务人员挂钩服务顶尖人才制度,提供日常健康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以省科技企业家为重点,在培养期内,每年资助一批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端培训,对其培训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校企联合实验室。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研发机构等企业人才发展平台,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依托海门职教集团,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职业学校校外实训基地(企业分校)和“乡土人才教学实践基地”。鼓励大中型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100~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市教育体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研究制订金融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积极推广科技类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产品。探索“政府+银行+保险+创投”风险共担模式,提升高层次人才项目市场化融资能力,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发展共享、风险共担的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投融资体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海门市支行)

三、减轻用人主体用才成本

支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上年度销售额(或总支出)的1%~3%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记入“管理费用”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已提取未使用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企事业单位中获得海门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及以上级别人才工程(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东洲英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视其贡献和在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市财政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相当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四、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和手段

支持设立事业单位动态岗位。市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编制安排情况,每年调剂一定比例专项事业编制,建立人才编制“周转池”,三年周转期内享受事业身份待遇,期满后“非进即走”。(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培育、引进人才,自主评价认定人才。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市“1532”培育库企业,经事前备案,自行评定的首席研究员、首席技术官、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可直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建立人才、科技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推进评审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申报,逐步实现人才、产业、科技等项目集中评审、集成支持。(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和海外创新要素集聚区设立离岸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或研发中心。(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结合城市规划,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中调剂部分房源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租住使用。(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

持续用好各类平台资源,强化“海智杯”创业大赛及落户项目扶持的制度性设计。对获奖落户项目,可不再参加“东洲英才”引进计划评审,按人才出资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进一步打造“东洲英才”创业周活动品牌,推进落实好“千名校友资智强海工程”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各类人才政策(环境)推介活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管理,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成果转让项目,经审核备案,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市科技局)

五、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进一步完善市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体系。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畅通各类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

持续开展好“爱国·奋斗·奉献”精神主题教育培训,增强人才的认同感,感召力。市人才、统战、侨联等有关单位,发挥职能优势,加大海外引才力度,为高质量发展集聚海归力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市侨联)

加大高层次人才群体党员发展力度。根据全市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每年安排5%左右指标,从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市委组织部)

六、营造激励先进和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建立各区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列入机关各部门绩效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

落实好省委、南通市委“三项机制”要求,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在勤勉尽职,未谋私利的前提下,下列情形可纳入容错免责范围:

1.在人才项目申报、评选、职称评定、各项津(补)贴申报及经费拨付等工作中,因企业、人才失信违约或提供虚假材料,工作人员受核查手段等客观条件限制,造成一定失误、偏差或损失,且发现问题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为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在政策兑现过程中因流程简化,或为解决人才及其团队特殊困难、特殊问题、突发事件而特事特办,导致一定失误、偏差或损失的;

3.在承担审批(审核)风险较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人才引进项目及其他科技人才类项目等评审过程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出现一定失误的;

4.其他适用于容错免责的情形。(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实行贡献奖励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区镇、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七、其他

本意见涉及经费奖补、考核认定等有关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另行制订。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shmzzb2019-06-24浏览([打印]    [收藏]    [推荐]    [关闭]
 

公示公告

 

党建基础知识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