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是海门“3+3”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现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重点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在海门市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重点支持领域包含生物制品1-9类、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以及高端医疗器械(二类和三类)、特殊医学配方食品以及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服务外包等。
第二条 取得研发创新成果奖励
生物医药企业自行研发,并在海门生产转化的上述类别产品,按分类给予在海门研发投入奖励,具体可分为:
1.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1-2类,经认定给予在海门研发投入40%的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化学药品3-4类给予在海门研发投入40%的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部分的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
2.对完成临床试验研究的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经认定分别给予Ⅰ、Ⅱ、Ⅲ期每期在海门研发投入4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其中奖励部分的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
3.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认定给予在海门研发投入30%的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2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在海门研发投入30%的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为100万元。以上奖励部分的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
4.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医食品单个产品,经认定给予在海门研发投入30%的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以上奖励部分的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
第三条 落户生产品种成长奖励
1.对获得国家创新类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新药证书,在海门生产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实际缴纳税收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研发奖补经费;单个品种累计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含)以上、在海门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研发奖补经费。以上奖励部分的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
2.对首次注册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特医食品产品,在海门生产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实际缴纳税收新增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研发奖补经费;累计销售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以上、在海门实际缴纳税收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研发奖补经费。以上奖励部分的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
上述两项中单个品种在海门实际缴纳税收以当年度该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率乘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进行确认。
第四条 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奖励
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在海门研发经费30%的奖励,最高为200万元,其中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对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20%奖予项目研发团队或领军人才;其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可给予研发领军人才适当奖励。
第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奖励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参与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对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年度在海门缴纳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被许可药品年度在海门缴纳税收以当年度该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率乘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进行确认。
第六条 研发生产服务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等研发或生产服务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年度在海门缴纳税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度在海门缴纳税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顶尖人才团队融资奖励
对获得创投、风投等1亿元(含)以上融资的生物医药企业创业团队,市生物医药产业子基金可优先直接跟投,在前述基础上又入选江苏省“双创”团队的,除享受我市已有人才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人才团队融资奖励。
对获评江苏省“双创”人才、海门市“东洲英才”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可优先加入海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并按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倾斜,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额度的信贷增信。
第八条 企业引才及人才安居补贴奖励
企业当年度全职引进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2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引才补贴奖励。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且在海门租房的,3年内分别给予上述对象本人每人每月800元、500元租房补贴。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奖励
大力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最新科技创新成果,对单个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4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奖励,同一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凡符合本《措施》内容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同时,不重复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人才政策。《措施》中同一研发活动在不同阶段的研发投入不作重复认定,企业经营服务中同一事项奖励经费就高享受。
2.对在海门研发并获得欧盟CE认证、美国FDA注册许可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参照本《措施》进行奖励。
3.本措施中“全职”是指: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个税且按照计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缴纳五险一金1年以上。对从北上广深及海外引进的全职人才,放宽五险一金缴纳在我市的限制。
4.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不予享受本《措施》,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5.本《措施》涉及的研发投入费用一般按照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认定,如存在被税务部门风险应对调减的情形,则以税务部门认定的为准。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解释工作。
6.本《措施》涉及的奖补经费由市财政和相关区镇各承担一半。
7.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