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创新发展奖补。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技奖项,分别按奖 励金额的 1:1 和 1:0.5 给予配套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 新创业项目给予创新券 (使用大型仪器补助)、“通创币”和创新 创业补助。 2.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 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 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成立联合创新中心并实质性运行一年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 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3.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对纳入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 设库的项目和引进的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独立研发中心、 重点实验室和技术转移分中心,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助。对 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科研院所、高层次领军人才领衔创办 的新型研发机构、大型公益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协议通过“拨 —投”结合等方式给予专项经费资助。对以 “企业主体+人才团 队+产业基金”模式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同 时按上年度研发投入 (非财政经费) 的 20%给予补助,五年内单 个机构累计最高 500 万元。 4.平台载体绩效管理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加速 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 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孵化器运营绩效星级等级为“五星”“四星” 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运营绩效星级 等级为 “五星”“四星”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按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进行绩效评价,获评优秀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5.科技服务企业奖补。高校院所、社会自然人、团体等在 海门设立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 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的科技服务业 企业,注册当年月度纳入统计库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非当年注 册纳入统计库的奖励 6 万元。对注册在海门行政区域内,年营业 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 5 家以上企业成 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率不低于南通平均水平的,每认定一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6.科技服务机构奖补。 区镇与高校院所在海门合资建立技 术转移转化中心、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并实质运行,全年服务企业 10 家以上且当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额不少于 5000 万元,区财政 按区镇出资额 1:1 配套奖励, 最高 20 万元。 7.国际科技合作奖补。对获得国家 “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 划”、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 等立项资助的项 目,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 1:0.5 给予配套,最高 50 万元;对 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省外国 专家工作室”经绩效考核获省经费资助的, 按资助经费的 1:0.5 给予配套, 最高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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